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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12-22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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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试用期劳动风险

案例:万小姐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1200元;试用合格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两个月以后,公司以万小姐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万小姐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问题:一、试用期企业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是否可以和员工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三、员工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赔偿,赔偿金怎样算
        四、企业应该如何防止这些事情的发生
一、试用期企业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有事实依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但是企业在员工上岗之前应该跟员工说清楚岗位要求,以及岗位胜任能力。岗位说明书一定要有员工签名,不需要附带在合同上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企业是否可以和员工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需要单独签的。如果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那么该合同会被视为正式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员工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赔偿,赔偿金怎样算
由于劳动法规定试用期薪资不得低于正式的80%,所以1200元的使用薪资不符合规定,应为2000*80%=1600元,每个月应该多补400元,400*2=800元,所以工资补偿应该是800元,还有附带的2个月的社会保险。入职2个月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双倍赔偿无法避免:4000元。工作已满2个月不到6个月,企业应赔付补偿金0.5个月工资。总计赔偿金额:4000元双倍工资+0.5个月(1000元)工资+800元工资补偿+补交社保。(社会保险在大部分地区不会被列入仲裁的重点,这个问题结合各地具体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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