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申报
1、5—10级工伤人员:单位经办人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编号(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左上角标明)。
2、工亡人员: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工亡人员个人编号(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左上角标明),单位提供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丧葬费支付明细》(社保),单位提供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人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或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
5、已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需提供复查《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
(二) 待遇审核
每月1-20日,参保单位持所需材料到工伤生育经办窗口办理。经资格审核及待遇核定后,业务窗口打印《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单》(一式三份),加盖审核印章,经办窗口留存一份。
(三) 待遇支付
1、财务部根据工伤生育经办部门审核结果,经会计复核无误后生成报盘数据,报银行支付。
2、次月1—20日,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持《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单》、本人身份证(*人需同时提供*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