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能人才落户政策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15年(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且具有四级(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须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技能人才,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公租房政策。
企业高技能人才相关待遇
文件依据:大政发〔2011〕46号
对企业招聘、录用经我市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人员,除国家、本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应视同全日制大专生对待。企业职工进入我市职业院校学习,结业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证书的,分别享受本企业同岗位大专、本科毕业生的同等待遇。企业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采暖费报销标准、住房补贴标准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