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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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操作流程

(试行)

一、政策条件

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应具备《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378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厅秘发〔2019〕127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具体为:

1.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等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和转岗之日起3年内);

2.培养目标为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

3.培养模式为“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即企业与培训机构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共同培养学徒。

4.培训机构为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且上述机构必须为政府补贴培训认定机构

二、申报材料信息系统中已有记录且保持有效的资料,可适当减少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需提供如下材料:

1.《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一式3 份,加盖印章)

2.培训计划(包括师资配备情况);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学徒花名册;

6.学徒劳动合同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

8.学徒一寸电子免冠照片(385×441以上像素,容量小于50KB,白色底板,不参加市级鉴定部门组织的鉴定考试的除外)。

(二)申请预培训补贴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大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预拨)资金申请审核表(申请30%补贴资金)(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企业职工签字);

2.大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申请培训补贴资金(预拨)学员花名册(加盖公章)。

(三)申领剩余职业培训补贴,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大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企业职工签字)

2.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花名册(加盖公章)

3.学徒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4.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留存复印件;

5.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等。

三、办理流程

1.企业与培训实施机构签订协议。参与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实施学徒培训,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

2.企业与学徒签订协议。参与企业在培训项目实施前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

3.培训申报备案。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持《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及相关审核备案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区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授权的职业培训管理部门,下同)进行培训申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人社部门持相关材料到市人社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4.开班备案。培训申报审核、备案通过,且被列入企业目录清单后,由企业在大连就业培训管理系统完成开班备案;

5.公布企业目录清单。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后,企业所在地区人社部门在区级政府或人社部门等官方网站公开开展新型学徒培训企业目录清单。

6.预支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开班备案经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在大连就业培训管理系统提交预拨补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打印大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预拨)资金申请审核表(申请30%补贴资金)大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申请培训补贴资金(预拨)学员花名册(系统自动抓取数据),向企业所在地区人社部门申报。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且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预支培训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30%的预支培训费补贴资金拨付给区人社部门,再由区人社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7.组织实施。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后,企业和培训实施机构根据培养计划按照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模式开展培训,确保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每年不少于600课时(其中在培训实施机构理论授课不少于160课时);

8.考核评价。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9.剩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培训任务完成,学徒取得相应证书后,由企业持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进行资金申请审核;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且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各区人社部门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剩余培训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剩余补贴资金拨付给区人社部门,由区人社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202011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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